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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向配偶提出

日期:2013-06-16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既可适用于判决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并不因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也并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无过错方正确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注意主体适格和提起诉讼的时机。

1.正确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无过错方。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向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有的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进行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但是,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损害婚姻家庭赔偿,也可以以侵害人格权为由提出索赔。

(3)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须有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2.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机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应在规定的时间提起诉讼,错过规定的时间则无法获得应得的赔偿。当事人可以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提出:

(1)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提出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不提出,视为其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2)如果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1年内,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3)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1年内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超过1年诉讼时效则丧失诉讼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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