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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文集专栏简介

刑事律师文集

  • 为了使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将债务人拘禁在某地,是否构成犯罪
    日期:2019-03-04 点击:320次

    为了使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将债务人拘禁在某地,是否构成犯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休自由权,是指公民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在法律范鬧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 父母将婴儿丟弃并且因此而导致婴儿死亡的,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日期:2019-03-04 点击:227次

    父母将婴儿丟弃并且因此而导致婴儿死亡的,应该怎样进行处理父母对于婴幼儿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将婴幼儿丢弃,构成了刑法上的遗弃罪,需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 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该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日期:2019-03-04 点击:210次

    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该人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未成年人是自愿的,也应该按照强奸罪进行处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叫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捡到的财物不交给所有人而占为己有,应该按照什么犯罪进行处理
    日期:2019-03-04 点击:440次

    捡到的财物不交给所有人而占为己有,应该按照什么犯罪进行处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对于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还能够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吗
    日期:2019-03-04 点击:1825次

    对于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还能够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吗过了诉讼时效原则上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也是有例外规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犯罪分子在侵犯了受害人权益之后,除了接受处罚之外,是否还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日期:2019-03-04 点击:401次

    犯罪分子在侵犯了受害人权益之后,除了接受处罚之外,是否还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套路贷”相关罪名及其法律适用解析
    日期:2018-11-07 点击:143次

    “套路贷”相关罪名及其法律适用解析非法拘禁罪,具体而言,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犯罪动机比较多样。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限定。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行为的非法性是重要的条件。同时,本罪容易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需要区分一罪还是数罪。此外,索债型非法拘禁是当前比较多发的一种类型。

  • 最高检核准追诉、一潜逃超20年嫌犯被判死缓
    日期:2018-04-09 点击:159次

    最高检核准追诉、一潜逃超20年嫌犯被判死缓根据1979年刑法第76条规定,本案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时,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浅谈源于赃款赃物的不动产收益范围是否应以民事确定为前置
    日期:2018-03-31 点击:164次

    浅谈源于赃款赃物的不动产收益范围是否应以民事确定为前置在对本案赃款所购置业的追缴中,由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的影响,而存在国家利益与市场经济主体的民事权利行使的混合性。因此,在审理该执行异议一案时,主要因两种观点而产生了分歧。

  • 非法集资犯罪“不特定对象”如何认定
    日期:2018-03-28 点击:915次

    非法集资犯罪“不特定对象”如何认定公开性是非法集资犯罪的显著特征。“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受众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要理解“向社会公开宣传”,必须明确公开的含义。“公开”是与秘密相对的,故公开的基本含义就是对受众“不保密”“不隐瞒”“不特别限定参加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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