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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例专栏简介

公司诉讼案例

  • 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修改,股东会能否依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决议解除未出资股东资格并修改章程?
    日期:2023-08-29 点击:46次

    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修改,股东会能否依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决议解除未出资股东资格并修改章程?增资期限届满后股东经催告仍未补足增资款,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未出资部分股东资格时,虽章程规定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但由实缴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决议并依决议请求修改章程的,应予支持。

  •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日期:2023-08-29 点击:34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存在业务、财产混同,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即向关联公司无偿划转资金,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其具有故意逃避公司债务的主观过错,应在公司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土地使用权已实际交付但并未过户,是否属于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日期:2023-08-29 点击:91次

    土地使用权已实际交付但并未过户,是否属于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故出资人以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若要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需依法办理出资财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将该项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使其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

  • 莫名成为公司股东,前员工起诉姓名权纠纷获支持
    日期:2023-08-26 点击:159次

    莫名成为公司股东,前员工起诉姓名权纠纷获支持在工商登记当中,自然人若想成为公司的股东应出自其真实意愿,由其自愿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因工商登记的对世性,登记信息具有了公示效力,相应产生的法律效果对此人自然发生。若想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应经过他人同意,否则就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被侵害人有权提起姓名权纠纷,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借名与冒名的重要区别在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有无关于借名出资之合意,名义出资人对借名登记之情形
    日期:2023-08-26 点击:22次

    借名与冒名的重要区别在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有无关于借名出资之合意,名义出资人对借名登记之情形是否知情并认同借名与冒名的重要区别在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有无关于借名出资之合意,名义出资人对借名登记之情形是否知情并认同,当名义人不知情或不同意时,实际出资人的行为为冒名,当名义人知情且同意时,实际出资人的行为为借名。

  • 借名登记与冒名登记的根本区别在于对方是否知情并同意,如果对方不知情则为冒名登记行为,如果对方知情并同
    日期:2023-08-23 点击:20次

    借名登记与冒名登记的根本区别在于对方是否知情并同意,如果对方不知情则为冒名登记行为,如果对方知情并同意则为借名登记行为

  • 登记股东对他人使用其身份证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实知情的,应认定为借名登记
    日期:2023-08-23 点击:27次

    登记股东对他人使用其身份证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实知情的,应认定为借名登记登记股东对他人使用其身份证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实知情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借名登记,而非冒名登记,对登记股东的身份应当认定为名义股东。登记股东仅以其不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否认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对于冒名登记和借名登记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参与公司事务情况、公司文件签
    日期:2023-08-23 点击:17次

    对于冒名登记和借名登记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参与公司事务情况、公司文件签署情况、受让或者转让股权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权利救济等综合认定

  • 出资期限届满前恶意转让股权,股东仍需承担补充责任
    日期:2023-08-22 点击:43次

    出资期限届满前恶意转让股权,股东仍需承担补充责任控股股东未实缴出资,仍然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巨额的债务,并再次以认缴方式巨额增资。在明知公司资产严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在诉讼前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以逃废出资义务,具有逃废出资债务的恶意。

  • 债权人请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担责?这种情况下,行
    日期:2023-08-21 点击:25次

    债权人请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担责?这种情况下,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注册资本认缴制体现了国家释放闲置资本、鼓励投资、促进有效交易的经济策略。但从债权人角度来讲,资本对公司信用功能的弱化,增加了交易风险。 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对公司债务担责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二是公司解散时,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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