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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例专栏简介

公司诉讼案例

  • 最高法院涉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要点五则
    日期:2023-12-07 点击:83次

    最高法院涉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要点五则在未查明股权转让方的股东及相关控股情况,公司是否仍系国有企业的情况下,迳行认定股权转让没有履行审批手续,使国家对股权受让方不再具有控股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 股东将增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增资抽回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日期:2023-12-05 点击:102次

    股东将增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增资抽回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二审庭审中又称新义莹石公司与介绍张蓓芳与其认识的某担保公司有业务往来,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亦不能说明新义莹石公司或者其本人与张蓓芳之间存在何种资金往来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贾祥富、陈巧玲将增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增资抽回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返还之责任。该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主张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提供了对股东抽逃出资合理怀疑的证明后,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公司股东,由其提供相应的
    日期:2023-12-05 点击:64次

    主张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提供了对股东抽逃出资合理怀疑的证明后,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公司股东,由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公司外的人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主张

  • 持有公章,是否就意味着可代表公司意志
    日期:2023-12-04 点击:32次

    持有公章,是否就意味着可代表公司意志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

  • 公司章程系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日期:2023-12-03 点击:42次

    公司章程系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王某与上海讯奇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讯奇公司)因公司决议纠纷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庭审中就北京讯奇公司和上海峻岭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岭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30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判决解除后,上海讯奇公司 2016 年股东会决议应依据 2010 年章程还是 2013 年章程或无公司章程可依产生争议。

  • 公司章程对公司外部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其应当
    日期:2023-12-03 点击:77次

    公司章程对公司外部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其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损害责任,但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 公司章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与否,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股东资格的确认
    日期:2023-12-03 点击:73次

    公司章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与否,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股东资格的确认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该案中,一方面,从王某春等四人提交的收据可见,其中大部分盖有赵氏公司的公章并由该公司出纳吴某签或加盖名章,另有一部分虽无赵氏公司的公章,但有吴某签字,二审法院结合收款票据、两公司人员职务及投资比例数额认定王某春等四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并无不当

  • 在公司对外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日期:2023-12-02 点击:40次

    在公司对外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对原审诉讼标的享有实体权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股东不是公司对外诉讼案件的第三人,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 某公司与肖某、刘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2-01 点击:85次

    某公司与肖某、刘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股东在诉讼发生时虽不再担任公司一人股东,但是如果公司债务形成于该股东任职公司一人股东期间,且其无证据证实该期间内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则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

  • 李某某、王某某与敏某公司、李某、杨某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日期:2023-12-01 点击:40次

    李某某、王某某与敏某公司、李某、杨某某公司解散纠纷案本案虽为小股东提起诉讼,但公司股东内部冲突长期存在,知情权案件已经强制执行。且从现有证据看,股东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已丧失继续合作的信任和意愿,无法通过和解等方式继续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产生严重困难,持续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应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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