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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专栏简介

诉讼常识

  • 新冠疫情与合同履行纠纷
    日期:2022-06-07 点击:136次

    新冠疫情与合同履行纠纷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

  • 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日期:2022-06-07 点击:104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 “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
    日期:2022-05-06 点击:123次

    “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一种,是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的一种。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 受送达人“避而不见”时,可采用5种方式送达
    日期:2022-05-05 点击:167次

    受送达人“避而不见”时,可采用5种方式送达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86条针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作出修改,修改了留置送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名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日期:2022-05-04 点击:174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第234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

  • 传唤行为是否可诉?
    日期:2022-05-02 点击:295次

    传唤行为作为被诉治安行政处罚中的一个过程性、阶段性行为,被公安机关作出的最后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吸收,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同时,本案被诉传唤行为也在该案针对行政处罚行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一并审查,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日期:2022-05-01 点击:240次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一人失信,真的会牵连全家!
    日期:2022-03-13 点击:132次

    我国正在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失信者将寸步难行,请失信被执行人珍惜信用,自觉到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同时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

  •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22-02-23 点击:7684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修正)
    日期:2022-02-23 点击:75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修正)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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