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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专栏简介

股权纠纷

  • 异议股东请求权法定期间的理解
    日期:2018-01-08 点击:273次

    异议股东请求权法定期间的理解按照最高法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的精神,决议通过之日的确定可以分两种情形进行确定,一是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进行表决的情形,此时法定比例的股东通过该决议的日期即可被确定为异议股东之诉期间的起算点,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会议决议通过之日和与会人员在文件上签名之日不同的情形,此时通常以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为准,除非公司无法证明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而又与股东认定的“文件签名之日”产生纠纷的,则应认定股东在决议上签字之日为起算日。二是以传签书面文件通过决议的情形,此时最后一个参加表决的股东在文件上签字的日期,即为该决议通过之日。

  • 股东不合理地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如何救济
    日期:2018-01-08 点击:510次

    股东不合理地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如何救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股权受让方无权从转让款中代出让方扣缴税款广州市奥新遮阳帘有限公司与游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7-11-29 点击:252次

    股权受让方无权从转让款中代出让方扣缴税款广州市奥新遮阳帘有限公司与游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商事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股权转让系公司回购股东的股份时,因公司并非税务机关,无权代为扣缴税款。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在没有得到股东的授权的情况下,也无权代其办理纳税申报。

  • 股份合作企业发生股权纠纷而章程对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无明确规定时的处理
    日期:2017-11-29 点击:309次

    股份合作企业发生股权纠纷而章程对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无明确规定时的处理解决股东间纠纷应适用有关法律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股份合作企业并非《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不适用该法;当企业自身的章程对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亦无明确规定时,可适用地方性法规等的有关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签订阴阳合同转让股份的认定
    日期:2017-11-29 点击:373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签订阴阳合同转让股份的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持有人应为公司股东,公司不可能成为其自身股份的持有人;为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签订阴阳合同进行股权转让的,应该由股份的实际受让人向股权转让人支付转让款。

  •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行为的效力
    日期:2017-11-29 点击:330次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行为的效力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该股权,该转让行为一般无效。如果第三人对该财产构成善意取得,则由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请求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可先行判决
    日期:2017-11-29 点击:222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请求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可先行判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由于相关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致转让行为未能生效,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法院应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至于其他有关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宜,在先行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

  • 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日期:2017-11-15 点击:274次

    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出资人从公司收回资金,在其没有证据证明除注册资金外,另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公司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出资人收回的资金系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出资人的行为属于抽逃公司资产,对于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公司首先应以其自有财产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出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股东会决议能否作为股东变更登记的依据
    日期:2017-09-12 点击:177次

    股东会决议能否作为股东变更登记的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 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转让登记的审查原则
    日期:2017-05-19 点击:749次

    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转让登记的审查原则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请求判决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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