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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专栏简介

股权纠纷

  • 股权中隐藏哪些陷阱
    日期:2016-12-22 点击:182次

    股权中隐藏哪些陷阱盈余分配权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攻略
    日期:2016-02-18 点击:198次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攻略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指引
    日期:2016-02-18 点击:154次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指引关于购买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是否存在恶意抬高价格的情况,结合公司净资产评估确定的价格,择一合理价格。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 最高院法官:离婚纠纷中涉及有限公司股权的司法处理
    日期:2016-02-17 点击:227次

    最高院法官:离婚纠纷中涉及有限公司股权的司法处理股权不同于房产,是一种单纯的投资行为,股权本身是个人财产,但对于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规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认为还需要细分:如果出资一方参与公司运营或工作,那么是一种付出行为,作为回报,婚后股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资一方仅仅是持有股权,未参与公司运作,没有付出劳动,该收益归属存在争议,个人认为该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这个行为没有让配偶有额外的付出,就好像钱存在银行里面。

  • 夫妻离婚股权怎么处理
    日期:2016-02-17 点击:169次

    夫妻离婚股权怎么处理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分割,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在上市交易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对股东资格没有限制,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在公开市场上可以得到公平的估价,使得股权可以方便地变换为货币,因而分割时相对容易处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由于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份流通受到一定的限制性,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比较复杂。

  • 关于离婚时协议转让公司股权效力纠纷
    日期:2016-02-17 点击:250次

    关于离婚时协议转让公司股权效力纠纷离婚协议只符合《婚姻法》规定不一定有效。关于分割股权的约定,必须要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条件。在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时,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对拟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非股东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该要求股东提供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本婚姻律师提醒大家: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但同样适用于离婚所涉股权转让,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 股市过山车:“HOLD”住财富避纠纷
    日期:2016-01-06 点击:196次

    股市过山车:“HOLD”住财富避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朱莉在兴旺证券开户时已签字确认的风险提示说明及客户确认书上明确载明其完全了解并确认

  • 隐名股东引发的争议及评析
    日期:2015-05-02 点击:222次

    隐名股东引发的争议及评析隐名股东与合法股东并不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隐名投资存在诸多的弊端,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投资人还是不宜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从事投资活动。如确需用隐形投资的形式,也要做好以下工作,以便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1、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身份,投资额权利义务范围,即使股东资格得不到认定,还可依合同主张权益;2、在管理公司过程中以股东的身份预留签字,如发生纠纷,确权抗辩更加充分;3、针对公司的投资要留有书面证据。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行使
    日期:2015-04-27 点击:123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法律应该保护这样的权利,使他的股权作为一种资产,体现出应然层面的最大经济价值,使转让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本就归属于他,这是财产权的本质体现,在任何场合都不应被限缩。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我们也要追求能够使股权价值最大化的手段,以此合理地将股权变价,确保转让股东一方的利益。这一问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就更为突出,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
    日期:2015-04-27 点击:239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股东除名制度,最早出现于商业合伙、无限公司等以无限责任为特点的商业主体中,目的是解决股东个人行为能力或债务承担能力减损,危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或者作为打破公司僵局中解散公司的替代措施,以求尽量维持企业存续。其主要但非完全是一种企业内部冲突解决机制,也包含对无力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的淘汰功能。其特点是针对股东的身份,而非财产权利发生作用,目的是将某一股东从企业投资团队中剔除出去。同时,除名追求一种强制性,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不考虑被除名股东的意见而剥夺其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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