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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解析股权转让可否零转让

日期:2013-04-25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律师解析:《公司法》上的股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所拥有资产的记载方式之一,对于已经以现金、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投入到公司后,各个股东的权益无法逐一固化,以股权形式体现符合现代公司制度对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要求。

股权应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情况下,自由协商转让,且应当符合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转让价格不能过高或者过低(应以30 % 作为衡量的基本标准),否则,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根据自主权益自由支配、处置的基本原则,权利人亦可将有价资产赠与他人,即所谓的零转让。同时,大量的无对价持股,如国家国资委、省市国资委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国有股,无偿划转到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公司名下,由他们成为公司大股东。最近,国务院通过文件形成将中金公司持有的超过1000亿元的国有股权划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就类似于无偿转让、零转让。国有股零转让、大股东将自己的股权交由其子公司持有,亦符合其他安排的表现形式,同样是合法、合理的,只要没有出现债权人请求偿还债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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