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执行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衔接提升审判效率
【裁判要旨】
一、对于在企业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有以债务人企业为被告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对执行程序中已经进行的资产评估和委托拍卖程序予以确认,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二、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报酬数额及收取方法首先由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协商解决。
【案例索引】
衢州市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商破字第1号(2013年8月27日)。
【案情】
申请人:浙江嘉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毅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金仙,系该公司董事长。
嘉毅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1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单晶、多晶拉棒切方,线切割抛光,太阳能电池、组件以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具有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该公司成立后,总投资2.4亿元,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线及设备,为当地单、多晶行业拉长产业链作出重大贡献,并成为当地纳税大户。自欧盟、美国、印度等国先后对我国光伏企业启动反倾销、反补贴政策以来,开化当地七十多家单、多晶企业全部陷入困境,全面停产。嘉毅公司生产经营亦陷入困境,加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仙之子黄初从嘉毅公司抽取大量资金投资房地产,导致公司背负大量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资金链断裂,从2012年起公司停产。
【审判】
2013年8月15日,嘉毅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开化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于同月27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至债权申报期满,共有43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计3.907亿元。
同年10月2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债权并表决通过了财产变价方案,其中对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嘉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二次委托拍卖程序予以表决确认,通过执破衔接避免了对公司资产的重新评估和重新启动拍卖程序。12月4日,公司资产以7466万余元的总价款成交。
2014年1月,买受人江西泰明光伏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重新组建了浙江泰明光伏有限责任公司。2月,公司成功恢复电池片加工生产线。4月16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高票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目前,新组建的浙江泰明光伏有限责任公司正全面恢复四条单晶、多晶电池片生产线,并已成为开化县近几个月的利税大户。
【评析】
开化法院在嘉毅公司破产案件审理中,通过执破衔接对执行程序中已进行的资产评估和委托拍卖程序予以确认,极大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与抵押权人多次协调,促成公司资产整体拍卖,完整保留公司生产要素,实现价值最大化;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平台协调解决了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抵押权冲突、管理人报酬、关联企业的担保链等法律和实务难题。该案从受理到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时不到8个月,公司整体拍卖之后迅速恢复生产并接收大量原公司职工,解决就业岗位400余个,并给当地创造了良好的利税业绩,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做好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极大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在嘉毅公司申请破产之前,已有多起以嘉毅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标的额高达11388.92万元,公司全部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涉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其中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已对嘉毅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实施了两次拍卖,均流拍,正准备以保留价6400万元举行第三次拍卖。一些投资人在场外观望,企图等第三次流拍后,通过变卖方式以低于5000万的价格取得公司资产。
开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第一时间接管了嘉毅公司的全部资产。考虑到公司资产已经通过执行程序组织过两次拍卖的实际情况,同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154号)第十二条也明确,“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评估报告,在破产财产变价时仍在有效期内的,管理人可将该评估报告作为确定破产财产变价的依据,无需再行评估”。为最大限度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降低破产费用,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开化法院确定了由债权人会议对衢州中院执行阶段已经实施的财产评估及变卖方案予以表决确认的方案。该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顺利表决通过,实现了执行和破产程序的良好衔接,避免了破产程序中另行启动资产评估、拍卖程序,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有效降低了破产费用。
二、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审慎遴选投资人,确保拍卖一次成功
吸取嘉毅公司资产在执行程序中两次流拍的经验教训,将投资人的遴选作为破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嘉毅公司财产变现工作,将嘉毅公司引入新的投资人列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工作,确定由县政府牵头组织;二是准确定位,重点面向全国范围内太阳能行业的大规模企业定向招商,实行双向交流,一方面邀请有意向投资的相关企业到嘉毅公司进行考察,同时由招商小组组成考察团到有意向的企业考察,提前了解潜在投资人的实力和意向;三是设定准入门槛,对有投资意向的企业要求提交收购计划及经营规划,确保拍卖成功以后企业接收、恢复生产工作能够迅速跟进,有序开展。通过大量的准备工作,在各方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4日举行了第三次拍卖,公司资产以总价款7466余元的价格由江苏常新集团旗下江西泰明光伏有限责任公司购得,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拍卖成功之后,法院指导管理人在政府部门协助下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嘉毅公司资产移交工作,并办结相应的行政手续。
三、力促银行暂缓行使别除权,确保公司资产整体处置价值最大化
嘉毅公司的土地、厂房等主要资产均已设定抵押,且抵押财产已进入执行程序进行过两次拍卖。故嘉毅公司申请破产案件受理之后,中国工商银行开化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衢州支行和开化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三家抵押权人并不积极配合破产工作,要求优先处置抵押物用以提前清偿,并提出要将抵押的生产线分别单独出租或变卖。而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为限进行受偿。考虑到抵押权人若行使别除权,将会严重割裂公司生产要素,极大贬损公司资产整体价值,为此开化法院定下工作原则,要着力确保公司资产整体处置。一是主动吸收三家抵押权人为债权人委员会委员,让其全程参与嘉毅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争取对法院工作的最大程度理解和支持;二是多次与三家抵押权人进行协商,阐明公司资产处置方式的利弊关系,达成公司资产最大化、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共识。最终,嘉毅公司三家优先权人均放弃提前申请处置抵押财产,保证了公司资产和生产要素的完整,为公司整体转让打下坚实基础。在公司资产成功拍卖之后,抵押权人也没有要求提前获得清偿,拍卖资金由法院进行统一分配,为下一步解决管理人报酬等难题留下空间。
四、利用债权人委员会平台,平衡各方利益促共赢
在嘉毅公司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公司厂房的承建单位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嘉毅公司主张对该在建厂房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并获得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同时,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该厂房又被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开化支行和开化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将该厂房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给开化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开化支行和开化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三方对嘉毅公司厂房的处置产生重大分歧,一方主张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另两方要求行使抵押权。为妥善解决该法律难题,开化法院将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余几家抵押权人全部吸收为债委会委员,并多次召集三方进行磋商,促使三方分别适当放弃相应债权额并达成和解协议,为嘉毅公司财产处置、分配工作扫清障碍。
五、抵押权人与管理人达成浮动计酬协议,激发管理人工作积极性
嘉毅公司因大部分财产均已被设定抵押,担保财产之外的财产价值不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规定第二条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据此,管理人与各抵押权人协商,确定了管理人报酬在最高法院规定计酬标准的30%幅度内进行支付,并制定了根据管理人的工作进度和成效浮动计酬方法,最大限度激发管理人工作动力。
撰稿人 开化县人民法院 钟晓明;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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