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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日期:2015-01-0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65次 [字体: ] 背景色:        

积极探索司法主导、市场化导向的企业破产重整思路

【裁判要旨】

一、破产重整运行成本较高、程序较为复杂,法院应当慎重把握破产重整案件的受理条件。对于重整可行性的审查,应遵循市场化导向,关健看重整企业有无市场价值,有无意向投资者参与接盘。

二、在破产程序中,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主要体现为法院对程序的主导,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

【案例索引】

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商破字第1号(2013年9月22日)。

【基本案情】

债务人: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公司)位于长兴县洪桥镇,系一家混凝土预搅拌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本8180万元,其中股东吴宝龙出资7362万元,占90%;股东吴斌出资818万元,占10%。虹桥公司因自身的管理问题以及长期高负债运营,并且对外担保数额巨大,对到期债务不能全部清偿。虹桥公司因涉及民间借贷等多起诉讼案件,多家法院已查封了虹桥公司的银行帐户、对外投资的股权、房产、车辆等资产。据债务人反映其自有负债规模已高达5.3亿元,而其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1亿元,其资产已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2013年2月4日,虹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长兴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审判】

长兴法院综合分析了债务人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经营状况及市场发展前景,认为债务人主营业务仍能维持正常经营,且生产形势较好,债务人拥有预拌混凝土特许经营资质,具有较高的无形价值,虽债务人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但是具有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的可能。故长兴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湖长商破(预)字第1—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虹桥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同月20日作出(2013)湖长商破字第1—1号决定书,指定虹桥公司清算组担任虹桥公司临时管理人。同年3月4日,在长兴法院的协助下,管理人全面接管虹桥公司。次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关于虹桥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同月20日,长兴法院同意虹桥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管下继续营业。

2013年4月25日,长兴法院主持召开虹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同意清算组正式履行管理人职责,选举产生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并表决通过《财产管理和投资者引进方案》等报告。同日,虹桥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也在长兴法院召开,表决通过重整投资者招募公告、公司应收款激励机制等四项议题。截至2013年8月底,虹桥公司在重整运营期间共实现销售产值约1.05亿元,上缴国家税收近700万元,实现了盈利约1400万元。

重整期间,两次公开招募,全力引进重整投资者。经过多轮谈判和洽商,湖州里鱼山矿业有限公司在第一次公开招募期内向管理人明确了投资意向,并提供了2000万元融资。在重整条件下,该投资者愿意在参照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溢价收购,整体收购对价为2.4亿元。该投资者给定最后的报价后,根据各方债权人代表提出的建议,再度公开招募投资者,征求是否还有投资者愿意参与虹桥公司重整,且给出的报价优于现有投资者。最终,在债权人代表建议的报名截止日即8月23日,未收到新投资者报名。

案件受理后,共有14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计入职工债权),申报总额为9.1亿元,其中银行金融债权为4.23亿元,民间借贷债权为4.36亿元,供应商债权为5025万元。完成审查并加以确认的债权总金额为5.61亿元,尚待进一步审查确认和有待诉讼终结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02亿元,已核减债权2.47亿元,其中民间借贷核减了1.36亿元。虹桥公司在清算条件下,公司的资产不足1亿元,预计普通债权清偿率不超过8%;而在重整条件下,投资者以2.4亿元整体溢价收购,预计普通债权清偿率最高可以达到33%。

经过六个月的重整,管理人于2013年8月17日向长兴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于2013年9月17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该次会议上,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均以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以72%债权人人数和78%债权额赞成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会议上还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方案》。根据重整计划,债权受偿方案如下: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全额清偿,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偿还;二、职工债权组,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足额清偿,清偿比例为100%;三、普通债权组,对于任一债权人所持有的普通债权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本数)以内部分全额清偿,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债权额在10万元以上部分债权,债权人可选择一次性清偿方案或分期清偿方案。一次性清偿方案,按债权人持有的普通债权确认金额的15%的标准清偿,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清偿,至迟不超过2013年12月底。分期清偿方案:第一期定于重整计划批准日起60个工作日内清偿债权确认金额的10%;第二期定于2014年12月底前清偿债权确认金额的7%;第三期定于2015年12月底前清偿债权确认金额的7%;第四期定于2016年12月底前清偿债权确认金额的3%-9%。预计分期清偿的清偿率为27%-33%。

2013年9月22日,长兴法院裁定批准虹桥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虹桥公司破产重整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评析】

虹桥公司破产重整成功,是长兴法院积极探索司法主导、市场化导向的企业破产重整思路的一次有益尝试,有以下经验值得总结。

一是慎重审查重整可行性。在立案审查时,虹桥公司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值不足2000万元,而该公司价值最高的资产就是对外债权,即应收账款就高达1.5亿元,故虹桥公司的核心资产不在于固定资产的价值,而在于其盈利能力。如果虹桥公司停止营业进入破产清算,那就意味着公司的应收账款大幅贬损,而且其拥有的预拌混凝土特许经营资质将无法得到保留。长兴法院在综合分析虹桥公司陷入困境的原因、经营状况及市场发展前景的基础上,认为其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及民间融资成本过高是其陷入困境的主因,如引进精细化管理模式并降低融资成本,则具有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的极大可能,并且能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故确定以司法主导、市场化导向的企业破产重整思路。事实证明在重整条件下,投资者在参照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溢价收购,整体收购对价为2.4亿元,与破产清算条件下快速变现相比实现增值1.4亿元。

二是重整期间保障债务人企业正常营业。细化经营监管制度,管理人按“企业内部审批流程不变,财务收支及用章由管理人最终审批,生产经营决策管理人参与”的经营监管方案,从印章使用、合同监管、财务审批、人事流动等各方面对企业进行依法监管,严格把关。积极探索封闭运营期间的合作模式,向供应商解释封闭运营期间对货款的优先保障,与5家主要材料供应商达成铺底供货意向;与15家重点客户谈判沟通,维系正常履约。针对已完工结束供货的客户,制定了“协商为先,诉讼跟进”的催款方案,取得了21家客户金额为1700万元的还款承诺。通过向政府短期融资、向意向投资者融资,督促及时回笼货款等多渠道筹集流动资金,确保企业在重整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截至8月底的六个月重整期间,共实现销售产值约1.05亿元,实现盈利约1400万元。

三是程序公开公正,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破产重整程序信息公开,及时向债权人披露破产进程,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争取债权人的支持与配合。如在引进投资者时,听取债权人代表提出的建议,再度公开招募投资者。在制定重整计划的过程中,对重整经营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等事先充分听取债权人及意向投资者的意见,完善重整计划的制定,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研究制定了“10万元以下债权全额清偿,10万元以上同比例清偿”的方案,并采取一次性清偿和分期清偿并行的偿债模式,让具有不同利益需求的债权人各取所需自行选择,从而使重整计划高投票率通过。债权审核程序公开公正,对争议最大的4.36亿元民间借贷申报债权,事先制定了统一的《民间借贷债权审查标准》予以公开,并且细化债权审查流程,首先对申报材料进行法律分析,审查申报债权的主体资格,分析该笔债权是否与重整企业有关,若涉及重整企业担保的,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及保证期间进行审查。其次,申报债权的事实查明,从借条、汇款凭证等证据结合重整企业的财务审计来查明借款事实。最后,审查意见反馈,在法律分析和事实证据保全的基础上,整理债权申报的资金进出明细账和利息计算明细表后,将债权审查意见反馈给申报债权人,听取债权人申辩意见,并接收补充证据材料;如债权人对债权审核无异议,向管理人出具书面确认函。最终民间借贷债权核减了1.36亿元,而核减的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最终重整计划除普通债权组以72%债权人人数和78%债权额的投票率通过外,其余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均以100%的得票率顺利通过表决。

四是公开招募,引进意向投资者,积极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发布投资者的招募公告,并通过短信平台的形式告知债权人及相关部门推荐意向投资者。在公开招募期间,先后与五家意向投资者进行了反复谈判、沟通,最后有两家投资者表达了明确的投资意向,管理人从收购意愿、外部经济形势以及自身发展规划等方面综合考虑,与意向投资者进行接洽、沟通,力争为虹桥公司引进有实力有信誉的投资者。并积极帮助投资者与政府进行沟通协调,争取税收、土地、融资等优惠政策。经过多轮谈判和洽商,最终与一家意向投资者——湖州里鱼山矿业有限公司达成共识。该投资者于重整初期向重整企业融资2000万元,缓解流动资金困难,并同意在参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溢价收购,整体收购对价为2.4亿元。

五是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强化监督指导。界定好法院与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对于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法院积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建立工作周报制度和重大事项专报制度,要求管理人每周就破产重整各项事宜进行书面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和债权审核、资产清理等具体工作的进展;对于重大事项要求管理人以专题报告形式向法院汇报。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是破产财产的管理者和破产具体事务的执行者。该案审理中,坚持在法律框架下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从债权审核、资产核实,到重整投资人的引进、债权人会议的组织,以及与债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法院都给予管理人积极的指导和监督。针对重整程序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适时召开各类会议合力解决,共召开工作推进会5次,各种协调会、碰头会60余次。

六是协调地方党委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业破产重整,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涉及大量社会问题的系统工程。虹桥公司重整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遇有重大事项或棘手问题时,积极主动寻求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妥善协调处理了码头整治、房产办证、环评立项、重组融资等重点难点问题。如重整期间,虹桥公司现使用的码头、吊机及附属用房等均列入整治范围,这不仅会造成原材料运输成本大幅上升,甚至可能导致停产。该问题如得不到根本解决,将严重影响投资价值。地方党委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依法重新确定修改整治方案,重整企业持有水运码头资源的价值得以有效维持。

撰稿人 长兴县人民法院 臧峻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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