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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员工进修、培训、学习规定

日期:2015-01-15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七编 员工进修、培训、学习规定

第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进修和学习。

第二条 对于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的专业学习和培训,要根据公司的实际工作需要,由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可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有关费用可予报销。

第三条 凡要求参加取得高一层次文凭的系统学习,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原则上只能参加原有文化程度基础上提高一个层次的学习。

第四条 凡晋升职称需要的辅导、培训或进修,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其占用工作时间累计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 凡参加业余学习、培训等,考试期间的复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考试当日占用工作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六条 在员工合同期内,凡经批准外出公费全脱产学习、培训半年以上的,档案工资照发,福利和奖金停发。每学期期末按学习成绩发给奖学金(数额另定)。半年以下的(含半年),档案工资、福利照发,奖金停发。

第七条 凡申请参加上述各类学习、进修、培训的,均需本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的还应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公司将根据员工参加上述各类学习、进修、培训的实际成果,给予一定的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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