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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活动中的担保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日期:2015-03-1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务输出活动中的担保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作者:襄城县人民法院 彭洋

天南公司系依法批准的从事劳务输出及中介服务的公司。刘某毕业后,一直在天南公司实习,领取一定的实习报酬。2007年8月5日,天南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了一份赴马来西亚船员协议书,王某作为担保人与天南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刘某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若私自变更接收单位或合同期满后不按时回国,则视为违约,担保人王某承担向天南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连带责任。9月26日,天南公司为刘某办理了出国手续,刘某被安排在马来西亚远轮12号商船上从事海航工作。12月10日刘某无故离岗,至今下落不明。

【分歧】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天南公司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刘某无故脱岗构成违约,法院应受理天南公司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天南公司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不是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且具有一定人身关系,法院不该受理本案。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法院应当受理劳务输出活动中的担保纠纷案件。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刘某与天南公司之间是劳务输出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都具有劳动内容,但有以下区别: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劳动者与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在行政人事上存在隶属关系,而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刘某毕业后一直在天南公司实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9月5日签订的是劳务输出合同。

二、本案劳务输出合同担保协议属于保证合同。本案中王某是具有保证能力的合格保证人,保证的债权为劳务输出合同中的附成就条件的违约金且数额确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协议采用了书面形式,因此该担保协议不仅符合保证合同的实质要件,而且也符合形式要件,是有效的保证合同。

三、该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刘某在工作期间无故离岗,构成违约,应向天南公司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此违约金属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可以由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王某代偿,因此该担保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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