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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公证处请求撤销公证书应否受理

日期:2015-03-18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7次 [字体: ] 背景色:        

起诉公证处请求撤销公证书应否受理

作者:南乐法院 张和平

案情:

1996年1月18日,李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2001年4月17日,公证处为李某与某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公证书。某信用社依据该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现李某认为,该公证书的制作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公证处,请求法院撤销公证书。

问题:

该案属于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法院应否受理?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行政案件,应当受理。理由是,公证处行使的公证权是一种国家公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这种公权不属立法权,也不属于司法权,而是一种行政职权。公证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公证权这一行政职权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进行证明和确认,是一种行政行为。公证权具有可诉性。因此,该案属行政案件,应当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不属行政案件,而是民事案件,但法院不应当受理。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之规定,公证权既不是立法权和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新兴的国家证明权,这种国家证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国家公权,但它是独立的、新型的,不能简单地将它归入立法权,司法权或行政权中的哪一类,它是源于国家权力的可分性产生的一种独立的、新型的国家权力即国家证明权。公证权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之规定,本案李某向法院起诉公证处请求撤销公证书,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应当告知李某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公证机构复查后拒绝撤销公证书的,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复查后拒绝撤销公证书有异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没与欧法律依据的,因此,法院不应受理该民事案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如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某与某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或是可撤销合同,法院则应该受理该民事案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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