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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可以登记在王村村委会名下吗

日期:2015-11-25 来源:《房地产权产籍》 作者:刘守君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村购买了本村集体土地上的3间房屋,用作村委会办公室,该村村委会与出让人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村委会与出让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申请转让转移登记,欲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王村村委会名下。试问:房屋所有权可以登记在王村村委会名下吗?

《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此处的集体,是指具体的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质言之,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是合法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8条和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据此可知,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行使管理职责。本案中,王村村委会是该村集体所有财产的管理人,不是集体财产的所有人,故不能将该村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到村委会名下。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86条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产生的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只有自然人(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作为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经济组织具体是什么?该办法没有作明确规定。在土地登记实务中,《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x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据此可知,本案中,若土地所有权属于王村集体所有,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村农民集体”,申言之,土地使用权为王村集体享有时,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也应当登记为“王村农民集体”。按《房屋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是办理房屋登记必须遵循的原则。据此可知,本案中,王村购买所得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若登记为“王村农民集体”,则房屋所有权人亦应当登记为“王村农民集体”,而非王村村委会。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由王村村委会与出让方签订,如前所述,村委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可视为村委会代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法律行为,但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基于该合同购买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而非村委会。换言之,房屋应当转移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而非村委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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