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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与中小股东权的保护

日期:2012-07-17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网 作者:股权律师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分立是现代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战略之一。公司的分立,俗称“公司拆分”或“公司分家”,指一家公司不经过清算程序而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分立可以包括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情况。公司分立的同时,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被分立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移到新设公司;(2)被分立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分立决议确定的内容变成一家或多家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3)视公司分立的具体形式,原公司终止其存在或存续;(4)分立后的新设公司之间、新设公司和存续公司之间相互独立,均为独立法人。

公司的分立有其立法上的依据。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承认公司分立行为的存在与合法性。但是,在十多年的公司分立实践当中,我们发现国内的相关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多头立法问题也相当严重,这都有待于未来立法的完善。而在公司分立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中小股东利益受侵犯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此外,目前我国国内的公司分立大都出于母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拆分行为,而这些公司的控制股东大多数是国家股的代表。孟德斯鸠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这些代表依据国家股的支配地位极可能在无法律规制的情况下滥用了权利。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多增强,私人性质的大股东也在不断增加。他们常仅仅依据自身利益和意志而操纵公司运作和经营,不顾其他利益关系者,也构成了控制权的滥用。相应地,大多数股份公司内部的中小股东则是自然人股东,他们常常因“血汗股”所占的比例过小而被剥夺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9],从而丧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利益平衡机制的破坏。欲于相关利益中寻求“双赢”甚至“多赢”的效果,完善公司内部的利益制衡机制,就有必要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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