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因生活琐事互殴 侵权损失双方各担一半
作者:田若枫
哥哥从母亲口中得知常年与母亲一起居住的妹妹经常对其打骂后,哥哥气愤不过,遂与妹妹为此事争吵互殴受伤。近日,哥哥孙明将其妹孙丽及男友李华告上法院,一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就侵权结果各担50%的责任。
孙明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妹孙丽离婚后一直与男友居住在母亲位于门头沟的家里。在孙明同母亲的交谈中得知母亲经常遭受妹妹的打骂。次日,孙明到母亲家中与妹妹及其男友发生口角,致其受伤。经住院检查后诊断身体多处受伤,重度抑郁伴精神病性症状发作。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孙丽及其男友李华赔偿14488.68元。
孙丽在一审中辩称,哥哥孙明以她经常打骂母亲为由纠集了二哥孙强及一帮人等,以给母亲过生日为名砸开家门,并冲进其房间对她和男友进行殴打。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已对他们作出了罚款处罚,而对于孙明所主张的伤情是他自己摔跤造成,至于他说自己有精神病和说她经常打骂母亲均不属实,故不同意孙明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明、孙强、孙丽系亲生兄妹。2013年1月13日,孙明等人在午饭过程中,就母亲遭打骂一事进行讨论并引发肢体冲突,后孙明受伤。经公安机关行政认定,双方均构成轻微伤,孙明轻微伤偏重。一审法院鉴于孙明、孙丽各自在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的过错,酌情确定孙明的责任比例为50%,孙丽为50%,在排除孙明所主张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相关损失后,判决被告孙丽赔偿孙明经济损失费共计3288.92元,并驳回了孙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孙明不服原审判决,向一中院上诉,主张李华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中院经开庭审理,核对相关证据后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认定李华对孙明实施了侵权行为,同时对于当事人的补充证词,基于证人同当事人孙明之间的利害关系亦不应予以采信。鉴于孙明、孙丽均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判决二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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