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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价值

日期:2012-07-18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网 作者:股权律师 阅读:21次 [字体: ] 背景色:        

1.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日益成为权力的中心,不可避免导致股东和经营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使经营管理层事实上或法律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董事会、监事会抑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动用所控制的公司资源,以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信息披露等手段,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并不鲜见。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设计了累积投票、表决权限制、委托投票制等一系列制度,规定了董事、经理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赋予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但是这些制度只是公司内部的制约机制,当公司大股东、董事等内部人侵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因受内部人控制而怠于追究,中小股东所遭受的间接损害将得不到救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使中小股东通过外在司法力量追究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惩罚、阻吓和教育公司管理层勤勉尽职,从而制衡董事和控股股东权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确定只是一种法律理想状态,它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先天性缺陷,必须通过制度建设予以弥补,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便是‘公司监控之利器”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经营者的权力迅速膨胀,出现了经营者支配一切,所有者处于权利失控或半失控状态的情况。由最高经营者兼任董事长的董事会结构导致董事会非但不能对自身实行有效控制,反而受制于经营者,被称为内部人的经营者或控股股东势必将董事会玩弄于股掌之中。因此“在以经营者为本位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由股东对经营者施以内在的或外在的控制也就十分必要。”

3.规范公司运作机制

公司运作机制的不规范,同样会损害公司甚至中小股东的利益。表现在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超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使公司的法人地位得不到真正的体现,公司没有了独立性;在关联交易中,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说了算,无须开股东大会也不须进行公告,随意性大、数额也较大;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常常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侵占公司大量资金,一旦被担保单位丧失还款能力则公司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股东代表派生诉讼制度允许中小股东行使派生诉权,阻止控股股东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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