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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中的主体问题探析

日期:2012-07-18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网 作者:股权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股权无人继承

股权无人继承,一般有以下几类情况:一是股东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赠;二是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然而,现实生活中,类似情况的处理尚缺乏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如果涉及被继承人的股权价值特别巨大,矛盾就会凸现:(1)股权由国家所有时,究竟应当由哪一级政府所有缺乏法律规定。按照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由县一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行使国家所有权是比较合理的。(2)股权应当由何地政府接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院管辖,股权是否由相应的地方政府接管,还缺乏明确意见。因此,股权应当由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政府、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政府还是公司注册地政府取得,尚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3)如果国家取得公司的全部股权(公司原来有两个股东,其中一方为国家),相应公司的法律地位将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命、职工监事的选任、外部董事的任命以及变更登记等等事项均应当按照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规定发生变化。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缺乏这方面规定,应当及时补充,以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权继承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出50人

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总人数超过50人,将违反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发生股权继承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笔者以为属于合法情形。国外不乏这方面的立法例:日本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因继承或遗赠,股东人数发生变更的情形,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高限制的规定。韩国公司法规定,因继承或遗赠,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最高限制时,公司可以继续保持原有的组织形式。

笔者以为,对于因股权继承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一是可以考虑赋予其他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一旦股东人数超出50人,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请求解散,不同意解散的股东应当购买这些股东的股权以保证公司的存续;二是可以考虑要求继承人协商确定股东资格继承人,以满足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继承人内部可以采取折价补偿和信托的方式处理显名股东资格。否则,相应股东名册不予变更。三是可以考虑赋予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由该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权继承导致股东仅为一人

因继承导致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的情形也有发生。最为常见的是夫妻公司,在夫妻同时死亡,而继承人只有一个人时,公司的股东就只有一个。或者夫妻公司的夫妻双方无子女,父母皆亡,一旦其中一人死亡,公司也只剩下一名股东。在发生上述情况后,该公司实际上已变为衍生型一人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合法存续。对于一人公司,新公司法确立了几个原则:一是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万元,且必须一次性缴纳;二是主体限制,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三是连带责任制度,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应当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因发生股权继承而导致一人公司的,如果要进行股权登记,应当满足以上有关原生型一人公司的要求:一是公司资本不足10万元的,应当补足出资;二是如果股东已经成立了一人公司的,不能再次申请登记为一人公司,继承人如果要继续公司经营,必须满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否则公司应当解散;三是一人股东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况下,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成为股东

在已经出现的股东资格继承案件中,有当事人提出,未成年人不可以成为股东。其主要理由在于: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在股权继承中,未成年人不能自行管理其财产,而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管理,法定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不得减损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未成年人继承了股东资格,其相应的经营决策实际将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相关代理行为实际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较难判断。故应当由其得折价款。另外,在继承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往往也是继承人,也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法定代理人在行使自己的股东权的同时还可以代理未成年人行使股东权,两者容易发生冲突,有的股东可能借助法定代理人资格,滥用代理权,获得股权份额上的优势,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笔者以为,以未成年人的股东权益容易受到法定代理人的侵害而在立法上拒绝给予未成年人股东资格不符合法理。法律上确定了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制度和法定代理制度,就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管理其资产。至于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侵害了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立法上已经有相应的救济制度,即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或要求撤销有关代理行为。另外,在实践中,很多公司的股权价值是难以准确判断的,公司的固定资产价格或许容易评估,但公司投资项目未来的经济收益和无形资产的价值都是难予评估的。给予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股权折价款,显然是对其平等继承权的限制,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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