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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日期:2015-12-1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224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

【裁判摘要】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能构成垄断协议。分析评价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经济效果,可以从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实施企业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实施企业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动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竞争效果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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