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的公示与对抗效力

日期:2012-07-18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网 作者:股权律师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构成信托的基石,有效设立信托关系的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外。信托财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产生一般的对抗强制执行效力。我国信托法第十七条就规定对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只包括: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该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些债权债务都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形式上完全符合民法债权债务抵销的规定,但却因信托仅为受托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本质,非信托事务所生的债务被禁止与信托债权抵销,否则,信托的独特机制就难以真正发挥,受益人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因为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的管理处分并非任意自由,其行为受到信托受益人的利益限制。信托财产独立性对与委托人或受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的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信托没有公示,第三人基于委托人或受托人表面上的财产权利外观的信赖,事前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对方行为属于处分信托财产行为或者财产本身已经设立了信托,实质上却遭受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抗辩或追及,使相对人增加难以预测的交易风险,显然不利与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完全有必要建立信托公示的制度,日本、韩国在引入信托法时都发展出信托公示制度。我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信托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但从信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信托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意旨,该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该信托财产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从中可知,如果受让人并非明知,则不负返还或赔偿责任。当然,这与信托对抗一般强制执行效力和抵销禁止是不同的问题,但是同样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角度,笔者更倾向于“信托公示对抗的效力”,没有公示的信托财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属于权利而不是动产,设立信托除了进行转移登记,还应在公司股东名册进行“信托登记”,以对外公示其信托法律关系。未经信托登记公示,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实施股权管理处分行为,善意第三人具有合理理由信赖其处分权时,委托人或受益人就不能以信托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登记公示,信托当事人也不能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抗因为委托人或受托人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强制执行或者债务抵销行为。我国信托法及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信托登记的公示制度,更没有股权信托登记的公示方法,但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公示可以通过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来体现。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