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制度有什么变化?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作出了相应修改。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删去了原来关于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作者:郑飞飞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