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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