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职工置换身份完成改制企业,仍需承担原债务
——企业股份制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不管是职工买断企业产权,还是企业内部增资扩股,债务均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标签:保证|担保财产转移|企业改制|职工买断|股份制改造
案情简介:1994年至1997年,工程公司从银行贷款共计5060万元,国有独资性质的建筑公司提供担保。2001年,建筑公司以职工置换身份方式改制,资产评估时未将前述担保债务列入资产负债中。关于改制后的建筑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本案原建筑公司的改制是整体改制,通过职工置换身份完成了改制工作。新企业的法人资格是原企业法人资格的延续。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第10条规定:“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故在企业股份制合作制改造的过程中,不管是职工买断企业产权,还是企业内部增资扩股,在任何一种方式下债务都是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作为改制后的建筑公司继续承担改制前原建筑公司的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0条规定,在企业股份制合作制改造的过程中,不管是职工买断企业产权,还是企业内部增资扩股,在任何一种方式下债务都是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81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公司改制后,原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王涛、李相波),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201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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