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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人多笔债权有多个担保人的,应分开审理

日期:2016-02-29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996次 [字体: ] 背景色:        

同一债权人多笔债权有多个担保人的,应分开审理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对象、金额、方式均不相同,不应合并审理。

标签:保证|合并审理|不良资产|管辖|担保合同|抵押

案情简介:2007年,从资产公司受让不良债权3200万余元的投资公司起诉债务人矿业集团和矿产公司,同时起诉为数份债务提供担保的农机公司等6个担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保证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农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称不能合并审理。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应根据每个借款合同分别起诉,各自分开审理。

法院认为:①投资公司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借款人为矿业集团和矿产公司两家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既有多个自然人又有多个法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此类诉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和法院许可。②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的农机公司对投资公司在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明确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且不同意合并审理,原审法院亦不认为本案可合并审理,故投资公司在原审法院所提起的诉讼不具备法定的合并审理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实务要点: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许可,否则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终字第28号“某投资公司与某矿业集团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荣、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陆效龙,代理审判员陈纪忠、奚向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8: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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