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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谱中关于素材或公有领域信息,不应享有著作权

日期:2016-03-25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3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家谱中关于素材或公有领域信息,不应享有著作权

——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家谱,其关于素材或公有领域信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标签:著作权|作品|家谱|独创性

案情简介:2013年,陆道某以其系1991年所编陆氏宗谱著作权人、陆某2009年编辑并出版的《陆氏通鉴》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请赔偿80万余元。陆某提交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予以登记的版权证明。

法院认为: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的构成条件为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成果。陆某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诉争宗谱著作权。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陆某提交的申请文件只作形式审查,法院需对作品来源、创作过程及作品独创性作实质审查。虽然作品创作对人类文化成果可以继承和借鉴,创作过程亦可对他人作品加以引用,但作品须在内容表达形式上具有独到之处。②诉争宗谱无自己独立构思和创作风格,只是对他人作品复制所形成的相同文字,故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该法保护。③堂号作为家族徽号和别称,用在族谱上表明姓氏和族别,系对某一姓氏家族特色的高度概括。同一姓氏可使用相同的一个或若干个堂号。本案中“忠烈堂”堂号是以封爵、谥号或褒奖为堂号的典型,系依明朝万历年间皇帝追谥先人的典故产生,并非陆某原创,故判决驳回陆某诉请。

实务要点:家谱主要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其关于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索引:江苏盐城中院2013年9月23日判决“陆道某等诉陆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见《陆道龙诉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07/225:42);另见《关于家谱独创性的司法审查》(徐春霞、贾娟),载《人民法院报·法官说法》(20141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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