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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

日期:2016-03-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监会: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

中国日报网3月19日电 18日,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问:现在存在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请问这是否合法?对此有何评价?

答: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近期,我会在监管中发现一家交易平台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具体模式是,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此类业务主要涉及三方面违规事项:

一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100万的投资门槛要求,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

二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

三是违反我会关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份额的规定。我会及时对这种违规开展私募业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该机构停止开展相关业务。目前,该机构已停止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并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

我会重申,从事私募基金销售、转让、管理等业务的相关主体,以及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机构,应提高合规意识,规范展业,不得以金融创新的名义变相突破合规底线。我会将加强对私募业务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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