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机构继受银行债权 起诉股东揭开公司面纱
北京某投资管理中心继受某银行丰台支行的债权后,经二中院裁定书确认替代某银行丰台支行成为相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后,某投资管理中心因被执行人某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将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仲甲、仲乙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清算责任。
近日,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某投资管理中心诉称:
一、原告系本案所涉债权的合法权利人。2007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医药有限公司应给付某银行丰台支行本金1370万元以及利息,其后某银行丰台支行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6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确定,某投资管理中心替代某银行丰台支行成为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成为该债权以及从权利的合法债权人,受让债权本金12298412元,利息不低于6311877元。
二、二被告仲甲、仲乙投资的某医药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原告任何金额,且该公司歇业已达数年之久,原告某投资管理中心债权分文未得落实,损失巨大。
三、因二被告转移资产的行为导致某医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作为清算主体应承担责任。原告某投资管理中心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二被告仲甲、仲乙投资的某医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100万元,仲甲出资2170万元,持股比例为70%;仲乙出资930万元,持股比例为30%。2014年某医药有限公司企业资产状况为资产总额13516万元,所有者权益2477万元,负债11039万元。现该医药公司法定住所地人去楼空,因为二被告仲甲、仲乙转移财产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
因此,某投资管理中心将仲甲、仲乙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责任,对某医药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12298412元承担清偿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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