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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汇款单并不能证明还款,只能证明存在经济往来

日期:2016-08-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9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新判例:汇款单并不能证明还款,只能证明存在经济往来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判例:①

高某提供借款条原件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借款;王某出具打款单辩称已还清借款,请求驳回高某诉请。法院应当驳回高某诉请,还是判决王某还款呢?

高某诉称,王某向其出具了两张借款条借款4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28日。借款到期后,高某多次向王某催要,王某均以种种借口推诿,要求判令王某返还借款40000元。王某辩称,我的确向高某借过40000元,但是我已经还清了;我还清借款后向高某索要借条,高某告知我已将借条撕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王某给高某出具借条、欠条各一份,各向高某借款20000元,共计借款4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6月28日前归还。2015年9月9日、9月28日,王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以转账方式分别为高某的银行卡转入现金30000元、10000元,共计转入现金40000元。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高某、王某合伙雇佣司机从事拉运电石生意,从中挣取运费。高某、王某在合伙经营生意期间,存在相互打款情况。借款到期后,高某经常向王某催要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王某形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应当按照约定依法返还高某借款40000元;王某返还高某40000元借款,应当及时抽取或者监督高某销毁其出具的借条与欠条原件。

本案中,高某、王某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存在合伙做生意及相互打款情况,王某抽取或者监督高某销毁其出具的借条与欠条原件并不存在困难,依照法律规定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王某提供的两张转账凭证难以否定高某提供的借条与欠条。王某提供的两张转账凭证能够证明高某、王某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其提出的事实主张,故对于其提出的已返还高某40000元借款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王某返还高某借款40000元。(史秀永)

还款或部分还款后,正确的做法应该这样

如果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所有款项,通常的做法是出借人归还借据,有的是当面销毁借据。这时候,借款人应该仔细核实归还或销毁的借据是否确实是当初自己书写、签字的借据原件。曾经发生过出借人归还或销毁的借据并非当初真实借据,而借款人未注意,事后出借人凭原真实借据再次要求还款的情况!

有时也会碰到还款时出借人声称借条一时找不到或不在身边的情况。这时借款人要警惕,要么暂时不归还欠款。要么要求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收到归还的借款数额,并明确之前的借据作废,在此日期之前双方无其他借款存在,且该书面说明要妥善保存。

如果是部分归还借款,要么由出借人出具收条标明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要么要求出借人提供原借条,由借款人在上标注还款数额、日期等情况;要么更换新的借据,但一定要收回原借据。

①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16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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