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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卡被盗刷 谁该担责

日期:2016-08-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资卡被盗刷 谁该担责

员工的工资卡被盗刷了,谁该担责呢?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借记卡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冯先生存款损失3366.9元。二、驳回原告冯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7月30日平高电气员工冯先生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一张借记卡作为工资卡,未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业务。今年3月23日下午冯先生下班后在平顶山建行湛南路支行ATM机取款100元,显示余款3871.31元。次日上午冯先生在上班途中再次在此处取款时,发现该卡被盗刷,余款仅为130.31元。经银行查询,该卡内的资金于今年3月23日晚在苏州新区万都地盘ATM机上被取款3700元,手续费41元。冯先生立即向平顶山建行客服挂失并拨打110报警,后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予以立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冯先生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一直由自己设置密码、持有并管理使用,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冯先生与被告平顶山建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冯先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被告平顶山建行则应遵守有关储蓄存款的金融法律法规,对储户银行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及对储户存款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并保证储户资金安全。因原告冯先生于今年3月23日下午在本地ATM机上取款,而该卡在当晚在苏州市ATM机上被取款,原告冯先生次日发现后立即向平顶山建行客服挂失并拨打110报警。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对原告冯先生银行卡账户的存款被盗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由于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在现实生活中,持卡人泄露密码并非密码泄露的唯一途径。现实生活中,存在被非法安装仪器、设备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或银行卡信息被破解的可能性。作为专业银行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加密技术及识别真伪技术,加强银行交易系统的维护,保障储户在用银行卡交易的全过程当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银行卡被复制、伪造而给储户存款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本案中,他人以非法的手段盗取原告的存款,被告平顶山建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保障原告资金安全,被告平顶山建行存在一定的违约过错,依法应对原告冯先生的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使用银行卡提取存款时,必须正确使用密码。原告冯先生虽自述人卡未分离且涉案银行卡的密码没有向第三人泄露,但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审慎保管及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涉案存款被盗刷后,原告冯先生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的发生,及时寻求救济。被告平顶山建行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冯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一般理性标准,推定犯罪嫌疑人于今年3月23日盗刷取原告冯先生所持借记卡内的资金使用的是伪卡。因此,经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平顶山建行对原告银行卡帐户的存款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即被告平顶山建行需向原告冯先生赔偿3741×90%=3366.9元;原告冯先生自行承担10%的责任即3741×10%=374.1元。对于原告冯先生主张的超出此部分的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冯先生与被告平顶山建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故原告冯先生主张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叶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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