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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等丢失无法清算,股东要担责

日期:2016-08-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44次 [字体: ] 背景色:        

会计账簿等丢失无法清算,股东要担责

会计账簿等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真实记录,也是合算公司盈亏、查清公司财产的的凭据。法律要求公司要建立完备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保证其独立性,并且要求妥善保管账簿和凭证。但是出于不良目的,一些公司会疏忽甚至故意隐瞒账簿,为了避免这种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法律明确规定在清算时会计账簿丢失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要承担赔偿责任。

光彩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一直未归还,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仅执行了部分案款。后银行申请光彩公司破产,经法院多次通知,光彩公司的股东刘惠、刘洪、范军(均为化名)等人,均以公司的账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华(化名)保管为由不向法院提供。经法院传唤,范华拒绝到庭和提供相关账簿,以致法院驳回了银行对光彩公司的破产申请。

由于无法破产,银行对光彩公司的股东刘惠等三人提起诉讼,以三人导致公司的财务账册灭失,无法清算为由,要求承担公司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光彩公司已经进入法院的破产程序,但是由于三股东经过法院多次告知以及明示,都未能提供公司的账册等资料,并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传唤也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刘惠等三人称股东不管理账簿、已指令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交出,但是他们拒绝交出,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司股东与管理层的内部管理事项中,股东有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都对公司事务有勤勉义务,应当指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交出账簿,此属于股东的清算义务,不以公司账册是否在其手中保管为前提;股东也不能因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不听指挥交出账簿而免责。因此,刘惠、刘洪、范军等人应当承担责任,偿还光彩公司对银行的欠款。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独立财产的保证,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营的保证,是国家对其征税和管理的重要凭证资料,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一旦账册丢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则无从查找,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无从谈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常理公司的账册应当是完备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可以完全控制,以备各种审查,除不可抗力外,无论何种原因的丢失,都显示股东的疏忽和怠于行使义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刘惠等人虽然主张公司的账册由法定代表人范华控制,但按照公司的治理结果,范华应听命于股东会,在经过法院多次明示和要求的情况下,刘惠等人未能交出账簿共清算,只能视为账册丢失,刘惠等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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