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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承包土地,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割吗

日期:2017-11-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8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承包土地,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割吗

典型案例

2012年12月28日,严某(男)与丁某(女)夫妻承包了村里的机动地20垧,期限10年,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公证。2014年6月,严某与邻村未婚女青年小玲发生恋情,被丁某发觉。丁某带人找到小玲,对小玲进行殴打辱骂。严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丁某同意,但要求平均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割吗?

法律解析

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当然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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