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反悔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而未有欺作、胁迫之情形的,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典型案例
2001年11月,孔某(男)与俞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因为家庭矛盾,二人经常吵架,感情破裂。2005年4月,孔某与俞某协议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结婚后购买的三套住房归俞某所有,孔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1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2006年1月,孔某向法院起诉,诉称由于俞某长期对其精神折磨、多次到其单位胁迫威逼,其在精神状态不清晰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如果按其履行将导致自己一贫如洗,因而有悖常理、显失公平,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孔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限定为欺诈、胁迫,并未包括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本案中,孔某与俞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但是孔某并不能够举证该协议是在俞某的欺诈、胁迫下签订,且按照孔某的学历和社会经验,完全可以进行相关的判断并预料到其行为的后果,因此,孔某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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