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将公司的15%股份分给女方,该约定法律效力如何
典型案例
王某(男)大学毕业后就开始创业,与朋友创办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因为经营有方,公司业务蒸蒸日上。2012年3月8日,王某与刘某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因为彼此了解不够,双方性格存在巨大差异,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5月,王某提出离婚,刘某同意,但要求王某将公司的股份分给自己20%。王某同意分给她15 ‰的股份。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其中关于股份的约定:“公司15%的股份分给女方刘某。"事后该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议变更股权,也没有去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请问,该约定法律效力如何?
法律解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公司15%的股份分给女方刘某"的约定,既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公司章程的内容,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该约定无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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