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后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一套住房,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典型案例
2005年12月,沈某(男)与周某(女)登记结婚。2007年4月,周某生育一男孩。2008年8月,沈某与周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 2009年10月,沈某用自己的婚前财产78万元购买一套98平方米的住房给自己的父母居住。沈某与周某经常因家庭矛盾吵架,感情日益疏远。2013年7 月,沈某与本校同事发生婚外情,被周某获悉,周某大吵大闹一番后提出离婚,沈某同意。周某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家里90平方米的住房归自己,分割沈某后来买的98平方米的房子的一半份额归自己,理由是该房产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沈某认为,自己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98平方米的房产仍然属于自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无权分割。请问,法院会支持沈某的主张吗?
法律解析
法院会支持沈某的主张。本案中,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沈某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不改变个人财产的属性,仅仅是沈某的个人财产发生了形态上的改变,从货币方式变为了房产不动产方式,个人财产形态的改变并不影响财产所有权归属,依然是沈某的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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