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男方为朋友借款担保,离婚时女方有偿还义务吗
典型案例
2009年8月,于某(男)经媒人介绍与令某(女)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 2011年6月,于某朋友安某因经营需要借款30万元,请于某担保,于某碍于情面,为安某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令某对于某为他人担保之事毫不知情。2012年8月,于某与令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后由于安某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要求担保人于某与令某偿还借款。请问,令某有偿还义务吗?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共同债务也予以说明,由此,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为了夫妻或是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而举债。
本案中,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债务人安某提供担保借款这一行为在借款之时并未得到其妻令某的认可,令某也对此毫不知情,这说明夫妻双方对此担保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纯属于某的个人行为。且于某因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也不是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举债,令某在家庭生活中也没有从中获取相关的利益。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于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令某对以上债务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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