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的分割如何实现
答:《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的方式分割共有物。
(1)协议分割。所谓协议,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这与处分共有财产和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的条件不同,后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部分共有人没有参与分割或某一共有人不同意分割方案,分割共有物的协议均不发生法律效力。该分割协议的性质为债权合同,分割协议达成后,如果部分共有人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他共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共有人履行。
(2)裁判分割。对于共有人之间没有达成分割协议的,只能通过裁判的方式来分割,裁判分割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折价分割。实物分割的条件是共有财产在物理上可以实物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共有物的价值,否则不得进行实物分割。变价分割的条件包括:第一,共有财产在物理上难以分割,或虽然可以进行物理上的分割,但如果分割则会减损共有物的价值;第二,通过法院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将共有物变现为货币。变价分割往往需要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共有物进行拍卖,需要当事人支付额外的拍卖费,同时会延长审理期限,影响裁判的及时实现。所谓折价分割是指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获得共有物,并由获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给付折价款。折价分割往往也需要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共有物进行价值评估,需要当事人额外出具评估费用,并相应地延长了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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