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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婚姻家庭案例

夫妻共同出资购房,妻子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日期:2017-11-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9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共同出资购房,妻子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典型案例

2103年3月25日,谭某(男)与吴某(女)登记结婚(均属再婚)。2013年8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办理产权登记证时,吴某擅自 向产权登记部门出具虚假未婚证明,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谭某认为,妻子吴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权,于2104年9月23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该房屋属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可以归夫方或妻方所有,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无效。本案中的涉案房屋在谭某、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在双方没有约定归吴某一方所有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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