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小三”买了一套住房,妻子能否凭借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2010年5月,马某(男)与刘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11年12月,马某辞职下海经商,自己注册一家科技公司。因为马某善于经营,很快积累了上千万的资产。2012年6月,在一次行业展会上,马某结识年轻漂亮的某大学研究生田甜,彼此相见恨晚,很快二人同居。同居期间,马某负责田甜的生活费用。2013年8月,马某从交通银行的个人账户向某房产公司转款9万元,为田甜购买一套住房,房屋登记在田甜名下。后来,马某与田甜的事情东窗事发,刘某查询银行交易记录,得知马某在2013年8月向某房产公司转款一事。刘某找到田甜,要求田甜将房屋返还遭到拒绝田甜认为马某包养她,她付出了青春,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所有权属于自己,拒不返还。请问,妻子能否凭借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在我国,夫妻财产除个人所有之外,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马某送给田甜的房产,属于马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不可能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无效。田甜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取得房产,严重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善意取得,虽已登记在其名下,仍属违法所得,应予返还。刘某完全可以凭借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甜返还房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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