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典型案例
2007年5月,林某(男)与翟某(女)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感情很好,但是直到2010年,翟某都没有怀孕,这件事让他们焦急万分,经过辗转检查治疗,还是没有效果。后来,林某经人介绍认识未婚女青年吴某,吴某愿意为林某有偿代孕。林某说服妻子翟某后,与吴某签订一份代孕协议,约定,“吴某自愿为林某生育子女,通过自然怀孕的方式怀孕,怀孕后林某一次性支付吴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孩子满月后,林某支付吴某8万元人民币,孩子交给林某,从此孩子与吴某不再有任何联系,吴某也不能与孩子接触。林某负责吴某不孕期间的生活费和营养费。”从此林某与吴某开始同居,不久吴某怀孕,2011年1月2日,吴某产下一健康男婴,林某如约支付所有费用。请问,林某与吴某签订的代孕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法律解析
本案中,林某系有妇之夫,吴某系未婚女青年,二人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吴某为了金钱而代孕。吴某与林某通过发生直接性关系而受孕。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吴某发生直接性关系以求子嗣,属于变相的纳妾行为,违反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以及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吴某为了牟利而代孕,违反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违法的;因此,林某与吴某签订的代孕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不但违反法律之规定,危害婚姻家庭关系,而且违反公序良俗,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及第(六)项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代孕协议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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