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环保技术公司与乙环保投资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号
[案情]
上诉人甲环保技术公司与被上诉人乙环保投资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注册成立于2008年2月20日。2010年1月,丙实业公司通过受让股权,成为持有上诉人40%股权的股东,并办理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6月,丙实业公司名称变更为乙环保投资公司,即本案被上诉人。2012 年8月9日,被上诉人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申请书给上诉人声称因为对上诉人过去和现在的经营状况不清楚,故要求查阅、复制自上诉人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相应的记账凭证。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的申请书后,未予答复。因被上诉人行使股东知情权受阻,故涉诉。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自2008年2月20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供查阅、复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自2008年2月20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查阅。
上诉人甲环保技术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曾不当侵占上诉人钱款,被上诉人委派的公司财务在离职时私自带走上诉人财务印鉴,亦曾导致双方发生冲突,故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要求查阅、复制相关公司文件存在不正当的目的。上诉人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此种权利并不因股东对于公司有否其他不当行为而消灭,且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不直接具有上诉人的股东身份,其行为不能直接导致被上诉人股东权利被否定的后果,上诉人以该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不当行为为由拒绝被上诉人履行股东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其相应主张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甲环保技术公司应该向乙环保投资公司提供相应文件供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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