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同居期间共购分,分手判决按比例分割
2008年9月,小兰在读大三时认识了顾某,双方迅速坠人了爱河,很快就同居了。2009年,小兰大学毕业,为了两个人住得更舒适,小兰和顾某一起凑了10万元首付款,购了一个一室一厅的小房子。房子登记在小兰和顾某二人名下。
2012年1月,他们提前还清了房子贷款,正当紧锣密鼓地准备结婚时,二人在一次争吵后顾某提出了分手。2012年6月,双方决定和平分手,然而对于房子的归属,双方却发生了矛盾。由于房子的市场价已大涨了近1倍,二人都主张房子该归自己所有,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子登记在小兰和顾某名下,由于二人并没有登记结婚,因此房屋属于二人一般共有。现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应按出资比例和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从双方提供的出资情况和还贷情况证据来看,顾某出资比小兰多,因此认定顾某享有该房子的60%份额,小兰享有40%的份额,判决房子归顾某所有,由顾某支付小兰相应比例的房屋折价款40万元。
案例2:为同居女友购房,分手被判无份
小丽是一个歌厅舞女。2009年8月的一天,小丽在舞厅认识了一个富家公子陈某,双方很快同居了。小丽提出让陈某为其购买一套房子,陈某爽快地答应了。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陈某将新买的房子登记在小丽一个人的名下。不过程某只付了首付,还贷还是由小丽负责。
好景不长,由于陈某经常出人歌舞厅,很快对小丽失去了新鲜感,经常带女人回家。小丽实在忍无可忍,提出跟陈某分手。陈某威胁说小丽说,分手可以,房子留下,一分钱也别想带走。
小丽无奈,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陈某搬出他们居住的房子。陈某辩称,房子虽登记于小丽名下,但首付是自己支付的,属于共同财产,应享有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子登记于小丽名下,持有产权证书,小丽享有所有权。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了首付和还贷款,因此判决房子归小丽所有,陈某须在判决生效后巧日内搬出。
律师评点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同居关系的建立未经法律途径,其解除也无须经过法律途径,自行解除即可。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的,只能诉诸法律。由于同居期间双方多少有些财产,同居期间购房购车的也不少见。因此,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也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一方所有,无法分清权属的一般才会认定为共同财产。同居财产归属的一般原则是:(1)同居后一方的收人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案例1中,双方共同购买了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法院根据双方的首付支付比例和还款比例来最终判定男方享有60%份额,女方享有40%份额。案例2中,由于房子登记于女方一人名下,且男方无法提供其支付了首付和还贷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决归女方所有
(3)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当然,对于婚外同居来说,在分割同居财产时首先要明确有无一方与其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婚外同居是违背社会的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的,其中不乏为了金钱而破坏他人婚姻,虽然法律对此没有严厉的规定,但有许多案例中法官均依据民法原则中的公序良俗作出判决,注重保护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因此,对于同居者来说,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就是要注意保存财产证据,尤其是大额财产如房产、车辆的购置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