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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婚姻家庭案例

夫妻财产AA制有法律效力吗

日期:2017-12-0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5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1:夫妻财产AA制,丈夫借妻子钱不还败诉

谢某和张某是半路夫妻,两人均是再婚,婚后双方约定,财产采用AA制,互不干涉。婚后两人也没有孩子,但是却因为一张借条,双方再次走上法院,并且面临离婚。2008年,谢某与前妻生的女儿要结婚,但是没有那么多钱购买婚房,于是谢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用来给女儿购买婚房。后来商品房没有买成,于是张某要求谢某归还10万元,但谢某一直推辞不还。2009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谢某偿还所借的10万元债务,而谢某则以1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和张某婚后实行的是AA制,所以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求,判决谢某归还10万元债务。

案例2:夫妻财产协议外人不知,妻子被判共同偿还外债

王某和妻子李某2008年10月结婚,但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两人摩擦不断。 2009年3月,两人开始分居,并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在婚姻期间的收人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承担债务。

分居后不久,王某开了一家汽修厂。2010年,王某想扩大汽修厂的规模,向朋友们借款200多万元。20H年,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是王某又向朋友们借款。截至2012年1月,累计借款达700多万元。2012年1月,负债累累的王某注销了汽修厂的工商登记。两个月后,夫妻俩办理了离婚登记,结束了十几年的夫妻关系。

由于王某早已无力还债,债权人纷纷起诉,并要求李某共同还债。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虽然王某和李某提供了财产约定协议,但没有证据证实第三人已知道该协议,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李某共同偿还700万元债务。

律师评点

对于夫妻约定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法律持支持态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之间的AA制财产协议,毫无疑问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对夫妻之间和第三人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1)对夫妻之间的效力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夫妻之间一旦达成婚后的AA制财产协议,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正如案例1中,谢某和张某夫妇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后谢某向张某借了10万元给自己与前妻的女儿结婚,因此法院判决二人协议有效,谢某应当归还10万元给张某。

(2)对外人(第三人)的效力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有 AA制财产协议,外人(第三人)知道的,则对其有约束力;外人(第三人)不知道的,则对其没有约束力。正如案例2中,王某和李某夫妻之间虽然有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由于第三人即王某的债务人并不知道,因此,王某个人所欠的外债需要王某夫妻共同偿还。当然,李某承担偿还债务后,可以再向李某要求归还。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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