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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借款人患病去世,出借人欲“父债子还"被驳回

日期:2017-12-0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89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封建社会曾留下来一句俗语,叫“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所谓“父债子还",指的是父亲生前欠的债,父亲去世后要由儿子来偿还。“夫债妻还",指的是丈夫生前欠的债,丈夫去世后要由妻子来偿还。那么,这句古代俗语在今天是否依然有效呢?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典型案例

案例1:借款人患病去世,出借人欲“父债子还"被驳回

2009年8月,张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其一个生意上的朋友陈某借款 30万元,并立下了借条,约定2010年12月31日前还清。可没曾想到,张某在2009 年10月突感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是肝癌晚期,并于2009年12月20日病逝,留下妻子和一个读大三的儿子。

陈某尽管不想在这个节骨眼上惊扰张家,但30万元也不能眼睁睁打水漂。时间又过去了半年,2010年6月,老陈终于坐不住,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递交诉状,认为张某的妻子和儿子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张某的妻子和儿子承担还款贝任。

然而法庭上,张某的妻子和儿子认为,他们对于张某的生意一概不知,也不知他欠了哪些款,并放弃对张某的遗产继承权,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陈某的借款当事人是张某,由于张某去世,其债务本应在张某遗留财产中支付。但由于张某之妻及儿子放弃对其财产的继承,也不愿意代张某偿还债务,因此债务也不应由张某之妻及其儿子承担。于是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并制定张某之妻为张某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陈某债务。

案例2:私自举债妻子受牵连,法院判决丈夫独自承担

2011年6月,熊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孙某,当年7月7日,孙某提出准备到深圳进电脑芯片缺乏流动资金,向其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金额及相关利息计算、还款期限、违约金等。次日,熊某通过转账形式给付孙某借款60万元。然而到了还款日期,孙某并未按约还本付息,并销声匿迹。2012年3月,熊某一纸诉状将孙某及其妻子周某告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熊某认为,孙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他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要求他俩共同归还其借款60万元;偿付相关利息、违约金及赔偿律师费共21万余元。孙某未到庭答辩和举证周某则认为,她根本不认识熊先生,也未知丈夫向其借款。借款之事,发生于丈夫离家出走后,两人已失去联系,与其无关。据借据内容显示,丈夫已准备动家中房子的主意,她怀疑丈夫与熊先生恶意串通,妄图分割她的房产。在审理中,熊某也确认,周某对上述借款之事并不清楚,也无法确认孙某是否将借款用于生意或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向熊某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履行,显属违约,其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偿付利息等违约责任。经庭审调查与质证,孙某之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其妻子周某对孙某向熊先生举债不知情,故确认该债务系孙某个人债务,与周某无关。据此,法院判决,确认60万元债务系丈夫孙某个人债务,与妻子无关,由丈夫独自归还债权人。

律师评点

对于“父债子还",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并无关系。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正如案例1中,由于张某及其儿子自愿放弃继承张某遗产,因此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当然,在我们这个国度里,“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如果父辈的遗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而其子女等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也没有限制。

对于“夫债妻还",根据法律规定,关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能,则“夫债妻还"是有效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对另一方的债务有偿还义务,如果不能,则“夫债妻还"不适用,谁欠的钱谁还。那么,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呢'?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能否证明所举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二是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人所举债务是否知情。

比如案例2中,周女士辩称对借款之事一无所知,且孙某于借款之前已离家出走,两人早已失去联系,故孙某举债行为与她无关。且熊某也承认,周女士对上述借款并不清楚,也不清楚孙先生是否将所借之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况且熊先生对此也未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判定孙某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周某一无须承担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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