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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都有哪些要求呢

日期:2017-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23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助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忪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我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当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会予以保护。同时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的证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证人作证时,必须要如实地提供自已所看到所知道的事实,不能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否则要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那么,证人证言都有哪些要求呢?

典型案例

为朋友作伪证,法院处罚500元

2009年5月,王某之女经李某介绍,与张某认识,并订立了婚约。在订婚前后,张某经媒人李某之手分两次送给女方王某礼金24000元及其他物品。后因女方王某与李某感情不和而解除婚约。男方多次托人要求女方返还礼金及物品,但没有结果。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礼金及物品。

在诉讼过程中,女方父亲王某为了不退还彩礼,以承诺让全部礼金给媒人作答谢,女方之父指使媒人李某出庭作伪证,让其称礼金并未转交。但经过法庭调查,发现媒人李某出具了伪证,于是依法对李某实施拘留巧日,并处罚款1000元。李某拘留后,其态度较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露了整个事实真相后,法院依法决定对指使媒人作伪证的女方之父王某依法拘留巧日,并处罚款1000元。

律师评点

依法出庭作证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更是公民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由于诸如证人保护不力、证人怕麻烦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情况下证人却不愿作证,从而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取证难问题。而另一方面,许多案件的一方为了赢得官司,不惜铤而走险,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司法诉讼活动,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如案例。

(1)哪些人可以做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除当事人外,任何人都可以作证,并没有限制。

(2)证人作证有什么要求?由于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要经过法庭当事人双方质证后,方能作为法庭证据。因此,证人一般需要出庭接受质证,除非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但书面证言的证明力则大打折扣。同时,证人证言必须如实陈述,符合客观事实,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更不能故意作伪证。当然,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如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等,不能作证。

(3)作伪证会受到什么处罚?由于作伪证严重妨害了司法活动,甚至会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指示他人作伪证以及替他人作伪证的制裁措施。对于在民事案件中的作伪证行为,轻则受到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刑事案件中的作伪证行为,则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我们要有清醒的意识,切不可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的陈迷;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砌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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