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保险纠纷案例

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日期:2017-12-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典型案例]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案情介绍]

2002年底,某铝塑管厂与保险公司订立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载明: “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者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死亡或者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单所附明细表对每次事故的定义是:“不论一次事故或者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保险单对责任限额作了约定,每次事故賠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賠偿限额为巧0万元。 2003年上半年,铝塑管厂生产的同一批产品在某工地5次开裂跑水,造成某工程公司损失160万元。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铝塑管厂列为被告,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賠偿损失160万元。

[争议焦点]

在诉讼中,工程公司和铝塑管厂主张的主要观点有二 一是铝塑管5次开裂跑水,就是发生了5次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150万元的累计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二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保险事故的定义和赔偿限额进行明确说明,根据原《保险法》第18条关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的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则相应提出抗辩:一是保险条款与保险单对“事故"和“每次事故"均作了明确定义,“同一批产品或者商品"导致的产品责任事故只能视为“一次事故"。二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实际是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的结果,承保当时已经对铝塑管厂经办人员进行了口头的明确说明,铝塑管厂人员当场表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内容完全理解并愿意接受,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关于“每次事故"的解释确系格式条款,并非当事人约定而成。显然,“每次事故"的解释是有悖于铝塑管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铝塑管厂做出明确说明的解释。故该条款对铝塑管厂没有约束力。一审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巧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争议评析]

保险人因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被判决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实践中,保险人如何能够事先对自己已经进行明确说明的事实保全证据呢?通常认为,以下方法是可行的:

1.在投保单中印制投保人确认条款,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是否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说明,以及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情况表达意见。

2.在投保人认可保险人已经履行上述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要求投保人盖章、签字确认。

3.投保人在上述投保人确认条款下盖章、签字确认,即形成了书面证据,在诉讼中将成为保险人已经进行明确说明的有力证据。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