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原有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替偿责任后的追偿
追偿权属于法定权。连带责任主体、替偿(代偿)责任主体都依法享有追偿权,其中,连带责任主体按份额追偿;替偿责任主体按全额追偿。在企业改制中,改制后的企业对原有债务依法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企业改制规定》第6 条、第7条、第12条规定) ;或者承担替偿责任(如《企业改制规定》第11条、第28条、第32条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在承担了连带责任或者替偿责任后如何追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经(1992)121号《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的答复,认为应当按以下程序追偿: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是替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对内份额已经确定,则由追偿权人向原审法院提出追偿申请,受理法院经审查后应当裁定原企业或者其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偿还,该裁定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连带责任对内份额尚未确定,则只能由追偿权主体以原企业或者其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再行作出判决。
目前,有不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未将追偿权作为一个判项,根据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原则,应当在判决书主文最后,判一项关于连带责任和代偿责任主体承担了民事责任之后,有权依法直接向债务人追偿的内容。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只要义务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其即取得追偿权,并不需要另案提起追偿诉讼,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追偿申请,由执行部门直接向原债务人发出执行令,将该项内容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当然,对于追偿数额、方式、当事人确定还存在困难和不确定因素的,则需要根据债务案件的管辖方法与原则,另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一个债务追偿诉讼。例如,一个借款担保案件由担保人之一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该担保人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追偿,而其他担保人亦是全额担保责任,但没有确定相互之间的比例、份额,其他几个担保人不在一地,需要考虑向哪个担保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建议:如果能够确认某一个担保人有偿债能力,似应向该担保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各个担保人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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