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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中止对方探望的权利

日期:2018-01-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行使中止对方探望的权利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张某。

2015年年底,张某与刘某离婚后,婚生女小张由刘某抚养,法院判决张某每周可探望小张两次。后刘某因张某经常酗酒等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中止张某对小张的探望权。

原告诉称:张某经常酗酒后探望女儿小张,探望后女儿都非常害怕,也不愿意再让张某探望,继续探望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中止张某对小张的探望权。

被告辩称:法院判决我每周可探望小张两次,我是喝酒,但没有酗酒,我都是醒酒后去探望女儿,不会对孩子的健康不利,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要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由刘某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张某对小张的探望权的申请。《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之规定,探望权的中止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由当事人提出中止执行探望权的申请,再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中止与否的裁定。

1.人民法院中止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的探望权,并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而是使当事人的探望权暂时受到限制,待中止事由消除之后,可申请恢复其探望权。因此,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并不产生新的诉讼。

2.既然《婚姻法解释一》已明确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属于生效判决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就应依照法律规定,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谓拒绝履行,既包括不履行,亦包括履行不当、履行不完全。在中止探望权案件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探望方式进行探望,即可以以对方履行不当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鉴于探望权的中止对当事人、小孩影响的重大以及当事人对中止探望权行使的裁定,不能上诉及申请复议,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原因,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行使的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判决:驳回刘某的起诉。

〖裁判思路〗

1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当事人提出中止对方探望的诉讼请求,是另行提起诉讼,还是直接向执行部门提出。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应当向执行部门申请执行中止,法院可以依照申请,依法审查,符合中止执行条件的,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因此,在立案阶段,首先要查明受理的探望权案件确已进人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查实原告未向执行部门提出申请的,法律释明原告撤回起诉,不撤诉的,驳回其起诉。

(2)在审理阶段,重点审查原告提出的中止探望权的诉讼,是否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处理,即探望权是不是在双方履行或执行的过程中。

(3)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已进人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当然也有观点认为,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形式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上诉,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三种情况,而探望权中止并不包含在内。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无法保障探望权人的利益。一方面,要严格审查确认探望权方确实存在严重损害儿童利益的行为后,才能作出探望权中止裁定;另一方面,探望权已经生效判决,且已经进人执行阶段,是否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法律规定了执行部门具有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权利,从最大限度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从减轻当事人诉累出发,探望权中止制度的裁决适用裁定形式作出,更加直接有效。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经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作出了探望权有关判项的,在双方履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一方要求中止探望权的,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向执行部门提出申请,裁定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2)原告申请中止探望权中存在的风险。在探望权诉讼中,原告要举证证明存在中止探望的情形如是否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行为;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有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其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如果不能举证予以证实,可能要承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风险。

(3)被告可以提供证据反驳原告,不存在中止探望权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没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使探望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的意见也没有对探望权表示反对。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足以反驳对原告的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风险。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一

3.地方司法性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 [ 2007 ] 5号)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

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请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四)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l .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保护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但是探望权也涉及抚养方和子女的利益,可能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限制。

(1)探望权中止的事由

结合司法实践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的规定,下列情形构成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①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②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③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④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问、地点、方式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

④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

⑥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⑦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2)探望权中止的程序

探望权人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享有中止探望权请求权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权人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并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专家视点〗

1.“当事人提出有关探望权中止行使和恢复行使的权利主张时,不属于一个独立的新的诉讼,而是在履行有关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是执行程序阶段出现的问题。”

2.梁慧星在提及探望权中止时提到,我国法律规定,在探望权中止案件中,法院只能依申请进行审理,而不能主动的依职权干预,但是在有些国家或区域的立法中,法院可以主动干预此类案件。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当会面交往与子女利益有冲突时,法院可以依当事人请求或职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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