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受理
——生效调解书已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当事人嗣后就探望权纠纷再次起诉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标签:探望权|诉讼程序|一事不再理
案情简介:2013年,父、母离婚,生效调解书确定子归父抚养。2014年,母以每年19天探望时间过短为由,诉请增加探望时间。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当事人以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权方式及时间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②《婚姻法》第3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关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明确了变更抚养关系和增加抚育费案件,可再次起诉,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限制。《婚姻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明确了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限制。探望权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派生的亲权,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其性质和重要性与抚养费、抚育费相同,在诉讼中理应具有相同地位。③法院作出有关探望权裁判后,随着时间推移、未成年人成长以及其他情况变化等,原来确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可能不能满足父母子女的交流需要,不能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故从实现未成年人和当事人亲情权益考虑,应当赋予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权利。
实务要点:生效调解书虽确定了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及方式,但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例索引:见《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张颖新,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502/62:141)。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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