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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日期:2018-01-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07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规定,重新申请仲裁或起诉。

标签:仲裁|诉讼程序|不予执行

案情简介:2013年1月,生效仲裁调解书认定陈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购房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同年6月,陈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仲裁调解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开发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并返还房产。陈某提出调解书并未撤销,开发公司已丧失诉权。

法院认为:①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程序。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况下,在法院依法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情形下,该调解书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处于不稳定状态,需司法或仲裁予以解决。②《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5款规定,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8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在仲裁调解书被法院认定不予执行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重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实务要点: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程序。在仲裁调解书被法院认定不予执行情况下,当事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重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见《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502/62:149)。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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