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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不必然影响合同有效性

日期:2018-01-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33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不必然影响合同有效性

——在合同约定内容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犯罪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合同有效性。

标签:合同效力|刑民交叉|贸易合同

案情简介:2011年,李某通过实业公司向贸易公司购买钢材,并指定贸易公司向钢贸公司购货,李某行贿钢贸公司经理1.3万元,使钢贸公司向李某控制的钢铁公司购货,并伪造贸易公司公章签订担保合同,骗取贸易公司购货款1300万余元。2012年,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随后,实业公司以其未收到货物起诉钢贸公司返还货款本息。钢贸公司主张本案购销合同系李某实施合同诈骗的手段,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故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①判定合同效力时,不能仅因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涉嫌犯罪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合同有效性。②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贸易公司明知或参与李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故案涉购销合同效力不受李某犯罪行为影响。本案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情况下,贸易公司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钢贸公司返还货款。

实务要点:在合同约定内容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犯罪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合同有效性。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56号“某钢贸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富博,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1/231:46)。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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