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业执照,是否还具有签订债务转移合同的主体资格?
债务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是否还具有签订债务转移合同的主体资格,实务界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因其主体资格被消灭,不能再以其名义签订债务转移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律后果是债务人不得再在其营业执照所列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并未剥夺其签订债务转移合同的主体资格。
笔者认为,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属于经营资格不存在,一般是因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根据该复函,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但是经营活动被加以限制,成为只能从事特定范围内活动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复函未明确规定债务人是否具有签订债务转移合同的资格。
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注销的,与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合同,得到债权人同意的,由于新债务人的加人不仅不消灭原借款人的债务人资格,对债权内容没有产生实质上的不良影响,而且还能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障,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强制跬规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具有签订债务转移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应认定为超越清算范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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